勤休制度宣導專區
一、為維護同仁健康權,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,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、每週40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。
二、新北市政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:
(一)專案加班時數以每月高於20小時,不超過60小時為原則,列屬機關內部差勤管理事宜,無須報府同意,惟每月支領超過20小時加班費或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須事先報府同意始得為之。
(二)辦理可預見性質之業務加班,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但不得超過80小時,應事前經縣府同意,加班期限以二個月為限,必要時僅得再延長一個月。
(三)如為辦理臨時、緊急不可預見性質之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加班,其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但不得超過80小時,或連同正常辮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縣府備查。
三、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補休期限內﹙2年)休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
四、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,檢附服勤實施辦法、Q&A、實務案例供參。
二、新北市政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:
(一)專案加班時數以每月高於20小時,不超過60小時為原則,列屬機關內部差勤管理事宜,無須報府同意,惟每月支領超過20小時加班費或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須事先報府同意始得為之。
(二)辦理可預見性質之業務加班,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但不得超過80小時,應事前經縣府同意,加班期限以二個月為限,必要時僅得再延長一個月。
(三)如為辦理臨時、緊急不可預見性質之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加班,其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但不得超過80小時,或連同正常辮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縣府備查。
三、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補休期限內﹙2年)休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
四、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,檢附服勤實施辦法、Q&A、實務案例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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